第97章 领内检地(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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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贡额一般以村高为基准,再乘以几成、几分这样的年贡率,以村为单位计算,针对村落征收年贡。村吏(特别是庄屋、名主)以此为基准,根据每一个村民的承担额分别征收,集齐全村的年贡额之后再上缴给领主。如果有不能缴纳(未进)的百姓,庄屋等人可以垫付,总之要备齐全村的年贡额后再一次性上缴。这就是年贡的“村请”。因为村落承担责任,所以村的石高非常重要。

那么,像这样通过给予所领(土地)来确立领主阶级(武士身份)内部的主从关系、领主与农民(百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阶级(身份)关系的制度,就被称作知行制,不过,狭义上用作前者即主从关系的场合比较多。另外,以这种关系为中心形成的社会被称作封建社会。清定以石高为基准构建起知行制,并从刈羽郡开始推广至上条家治下的领国,建成了统一的石高制为基础的知行制。

由于上条家在统治从敌方手中夺取的领地和一些无主之地时,基本上是让当地的领民自行上报(百姓指出),并以此为依据掌握原领主的所领范围和征收年贡、徭役等等。而像寺院、神社等拥有领土之人,则是以石高申报各自的知行额(领主指出)。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

根据申报,与上条家有渊源的刈羽郡鹈川庄实相寺领的当知行额(该收缴的年贡等)为一千一百石,但清定却以实相寺中供奉着上条定宪、上条弥五郎以及诸多上条一族之人的牌位为由,直接给予实相寺‘不输(不纳赋税的权利)’的特权。

米山寺因捐出大量典籍用于乡中教育,其当知行额两千石被清定免除两年。

而被清定授予苗字带刀特权的山口村、岩原村、剑野村、泉田村、大月村这五座村子则是享有四公六民(四成上缴主家,六成农民自留)以及不用承担任何劳役的优惠政策,倘若遇到收成不好的年份还会再往下进行减税或者免除当年的年贡。

当然,“指出”的内容和格式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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