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 降维(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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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这段时间817肉鸡太火,引起了省内学术界的注意和兴趣,正当刁思贵等人还在为那成堆的鸡苗和饲料订单幸福地苦恼时,一则文章,悄然出现在流通性并不算强,但意味却玄奥难明的《大众日报》上。

这篇文章的标题叫做《合法还是非法——最近耳熟能详的817肉鸡究竟算什么品种?》

这篇明显带着缝合意味的文章,行文结构充满了专属于农业科研人员的较真与别扭,却又夹杂着其它学术界的矜持和傲慢。

文章一开头,先是肯定了817肉鸡的价值,并以一个公允的角度,从技术和饲养的横向对比角度,客观地评价了这种肉鸡的种种优缺点,话语中很有些将其视为“我国禽业技术自主创新典范”的意思。

但评价完技术后,文章却画风一转,指出817肉鸡存在的争议:一些专家认为,从育种的角度来说,817肉鸡只是简单的品种杂交而已,根本与“育种”两个字沾边,如果这种难登大雅之堂的东西能成为一个新品种,对于家禽育种业而言不但是个巨大的笑话,也将极大地打击育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事实上,即便不从育种技术的角度出发,这玩意也存在着法律意义上是否合规的问题。

根据《家禽新品种配套审定和遗传资源鉴定条件》中的明确规定,“有资格进行认定的新品种,必须要同时满足“血统来源基本相同,有明确的育种方案,至少经过4个世代的连续选育,核心群有4个世代以上的系谱记录。”这四个条件;

然而817肉鸡生产鸡苗却只是一个简单的制种过程,它没有稳定的父系和母系来源,没有固定的种群,配套模式也不固定,因此无法进行品种审定。

那么最大的问题来了,根据《畜牧法》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通过品种鉴定的话,将817大规模推向市场在法律层面上来讲是非法流通……但不管817肉鸡再怎么好,再怎么有价值,它地选育技术决定了它无法满足国家的品种鉴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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