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挡箭牌(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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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地主管单位和银行协商,先由工商银行牡丹江支行贷给糖酒公司140万元,支付给糖厂,

然后由工商银行宁安支行收回糖厂的40万元货款,再货给百货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糖酒公司的货款,

最后由工商银行牡丹江支行从糖酒公司收回了同额贷款;通过这种复杂的“对等清欠”,总算解开了三家公司的280万元三角债。

这个案例虽然被拿来做典型,但实际上,适用范围并不广。

很简单,在这个案例里,债务发生在两个彼此相邻县市之间,而如果“三角债”的抽欠半径稍扩大点,其操作难度便会大大地增加——在这个交通并不发达,山头主义盛行的年代,如果想要用这种方式来解决一家齐鲁企业和另一家江南企业的三角债问题,中间沟通成本和执行效率足以让人崩溃。

除此之外,在这个案例里面,银行在其间起到了最重要的中介的作用,可是一旦债务规模太大,或者中间的关联环节太复杂,把它也套进去,则会产生一个新的债务关系;

而且在这个银行系统尚未独立出来商业运作的年代,用屁股想想就知道,一旦跟银行之间形成了这种新的债务关系,十有八九都会变成坏账。

事实证明,这种处理方式劳心累力不说,效果也并不怎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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