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鲶鱼(2 / 2)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李四同意退出,但对转股价格各方扯皮,导致退股遥遥无期。或者李四退出公司运营后,对公司价值已再无贡献,占股比例如此之大,势必导致股权结构畸形。
股权是公司机器运转的原动力,动力系统出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这该如何是好?
这时候,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方式思考问题。
如果创业之初持股比例必须固化,是否可以在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上做做文章。比如创始人股权的20%,在公司创始时,就马上vesting(兑现),剩下的80%分4年vesting;
依此约定,如果李四一年后离开的话,他会拿到30%x20%=6%的股权,加上创始时的6%,共12%的股权。剩下18%的持股将被其他股东以对应的原始出资价格回购。
好了,这就是vesting制度,最原始,最基础的使用方法。
但能够在阿美莉卡的创投圈兴起,vesting制度可能这么简单么?
当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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