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二章 宋朝的奴隶制度(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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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司法领域都是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地方上设四司,分别掌管行政和监察事宜,但是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直接管辖关系,而是平级关系,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互相监督和配合。

宋朝在保证权力制约的时候,对朝廷内部机构进行了改革,宋神宗时期增设门下后及中书后省,两省官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但也相互配合,且在职位设置上出现亲职与不亲职两种,以此作为发放俸禄的依据和行使实权的标准。

御史台的改革主要是设置六察司,弹劾要严格执行法规,朝中还专门设置置御史房,用来监督御史行使权力,这样宋朝所有的机构和个人都被包含在监督网络中,

赵宋经过几代皇帝的努力,建立起监察与行政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

赵宋之所以不惜余力地打击奴隶制度,完全就是为了加强统治,在宋朝之前,“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认为“奴婢有价”(《唐律疏议·诈伪》)可由主人随便买卖,一切依照“奴法”,“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户婚下》)。

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怎么处置全凭主人心意,那么主人便是奴隶的天,奴隶自然也就只知主人而不知皇帝。

部曲本为军队编制及私兵之称。后又为家仆之称。《唐律疏议》卷十七:“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又卷二十:“部曲、奴婢,是为家仆。”

部曲就必须对主人效忠,主人对他也负有“保护”的责任。部曲必须完成主人所交给的任务,其中也包括从事农业劳动和其他劳役,但并非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主要职责还是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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