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 惊天弊案(完)(1 / 2)
封建时代,无论哪个朝代,纸面上的法令都是相对完备的。
但实际上执行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是形同虚设,漏洞百出。
这并不奇怪,因为立法者和执行者,通常都不是一批人,甚至二者之间有着极大的身份差距。
立法是相对容易的,几个文人聚在一起搞一搞,就能出台一部法令。当然,能不能用,好不好用另说!
然而执法却是一件需要花费极大成本的活动。更可怕的地方是,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贯穿到相关机构日常工作的每一天。
这个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金钱、人力等等。
在执法机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尽量节省执法成本,要不然别说办事了,执法者都可能在几天之内,被高强度的工作给累死。
具体的可以理解为
在不出大事的情况下,相关执法部门随便糊弄糊弄就得了。
比如说,隋唐时期的刑部,其职权范围就非常小,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而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并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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