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战俘问题的谈判(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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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无数次的残酷厮杀,人类终于意识到,战俘在战争中是最为悲惨的群体。

关于战俘处理问题,依据既有国际法,又有国际惯例。

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1929年缔结、1949年修订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188条规定:“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第7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战俘不得放弃本公约所赋予彼等权利之一部或全部。”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其条文适用于一切战争和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或双方不承认存在战争状态时也适用。

因此,该公约完全适用于朝鲜战争,况且美国是公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但是作为该国际公约的签署国,美国无视了所有关于战俘问题的国际承诺。甚至连前明尼苏达州州长宾逊也严厉谴责美国对待朝中战俘的行为,称其“与纳粹的暴行毫无二致”。

与此同时,尚未在《日内瓦国际公约》上签字的中国,却严格遵守了该公约的规定。中国对“联合国军”战俘的优待,连李奇微也不得不予以承认。从“战俘问题”这一角度审视朝鲜战争,不难发现,这场战争实质上是文明与野蛮的对决。

1951年12月11日,关于战俘问题的讨论小组会议正式启动。

会议一开始,李相朝代表朝中方面就提出,确定停战以后迅速遣返全部战俘的原则,他指出:只要双方同意这一原则,其他问题都属细节问题,也都比较容易解决。这一原则符合世界战争史的惯例和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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